江苏省建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2017-06-07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6月5日公布《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打破“入额终身制”。
《办法》规定,入额检察官一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职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发生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情形的,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也需及时退出员额,比如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或者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退出员额需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对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县(市、区)院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设区市院审核后,报省院政治部审查。设区市院对本院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院党组提出意见报省院政治部审查,省院政治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院党组审批决定。对退出员额的,在收到退出员额决定后7日内,可由其本人提出复核申请,省院政治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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