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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五级湖长体系 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2018-07-30

        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湖长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的省管湖泊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按照河长制考核办法,制定湖长制考核问责细则。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意见》规定,湖泊所在地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网格运行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湖泊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各地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开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修订工作,建立“一湖一档”;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到精准施策;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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