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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 2018-06-07

        近日,江苏省出台《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可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对转企改制的单位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对提前退休的人员,转企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加转企改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转企改制的,可由主管部门安排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保留原事业性质人员基本工资待遇;也可辞聘另谋职业。参加转企改制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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