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率先立法管理预付消费卡
2017-12-28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12月27日听取《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并解读。该市率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进行立法,拟将预付卡“发行规模限制”改为“风险禁止制度”,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进行资金管理。
《规定(草案)》明确由该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协同监管平台具有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的功能。
《规定(草案)》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根据规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应当与其实缴资本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适应。同时,建立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对外披露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采取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履约担保等风险管理措施: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后,对预收资金应当采取银行专户管理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加强对预收资金管理。
此外,《规定(草案)》还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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